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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新修订的《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 |
| 2008-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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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8月22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的《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对原《条例》中的共二十四条款内容进行了增加、修订或删除等修改。新《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并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对农业机械化专项资金的使用《条例》规定主要用于七责事项支出。《条例》规定“市、县(市)、区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立农业机械深松、深翻保护性耕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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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出处:长春市农机化发展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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