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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将获中央财政2%补贴 
2009-5-21
  继宣布实行3年试点后,财政部昨日发布具体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农村金融机构可获中央财政补贴。6月10日前,将2009年补贴申请材料上交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指出,将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并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当年收入核算。

  记者从财政部金融司了解到,截至去年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有100多家。如按金融司去年10月测算的数据,该项补助如果在2008年,其规模达6000万元,预计这三年将持续增加。

  附:财政部加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

  财政部近日印发了《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和规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发展。

  财政部表示,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办法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财政部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补贴资金作为农村金融机构当年收入核算。

  财政部根据全国农村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农村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办法还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补贴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农村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贴资金,取消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补贴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办法同时对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等细节做出了详细规定。

作者/出处:中国金融网   阅读次数 [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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